2008年6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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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利支出税前扣除需满足三个条件
廖壮靖

  当前,企业对销售商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商场、超市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返还或销售折扣,这种营销方式在企业已是相当普遍。企业发生的返利费用能否全部税前扣除,如不能,应符合什么条件?国税局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解答:
  企业通过商场销售商品,给商场的返利不是一概都不能在税前扣除。按照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》(国税发[2000]84号)文件精神,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,可以在税前扣除:(1)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;(2)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,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;(3)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,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。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,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,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。